当前位置 : 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政策法规
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
发表时间:2020-02-20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天府新区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,各区(市)县财政局,市级各部 门、单位,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: 根据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 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办库〔202029 号)、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 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川财采〔202026 号)和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川财采〔202028 号)要求,统筹抓好疫 情防控和复工复产,现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。 一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要认真评估政府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,优化完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安排,科学合理开展 政府采购活动。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,采购 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、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,在 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,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 购的项目,可组织开标、评审活动。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 实施的项目,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、采购计划备案、采购文件编 制、采购公告发布、供应商征集等开标、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。 对具有延续性、不能中断的采购项目,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 完成采购的,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签订补充合同,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期限,满足疫情防控期 间的正常工作需要。 二、大力推行“不见面”办事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适当扩展电子卖场(网上竞价、电子商城) 采购品目范围,加大电子卖场供应商、货物的征集力度,强化电 子卖场的价格监测和日常管理,切实保障电子卖场正常运行。大 力推广电子签章运用,提升采购交易的便捷度。 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应 当在供应商报名、获取采购文件、提交投标(响应)文件、澄清 说明、中标(成交)通知书发放、合同签订、询问质疑等环节尽— 3 — 量选择网络、电话、传真、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,并在采购文 件中明确具体要求。具备条件的,应尽可能实行电子开标、电子 评审、在线签订合同等流程。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 取方式产生,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,自行选 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财政厅统一制发的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资格证书》。 三、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采购人、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。采购组织单 位要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环境清洁、通风、消毒,加强对到场人员 的健康提示、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等工作,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、 加大座位间隔、缩短工作时间,建立应急处置机制。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、评审专家及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 做好个人防护,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、人员隔离等要求。 四、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鼓励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 件;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应向供 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,不再收取投标(响应)保证金。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 (成交)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。已经依法收取的保证金,采购人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。中标、成交结果确定后,采购 人应尽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,加大首付款比例,并为供应商 申请“蓉采贷”、履约创造有利条件。鼓励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活— 4 — 动中介费,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负担。 五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,涉及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交、审核、 备案、投诉举报等尽量采取网络、传真、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。 同时,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,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,对 于疫情期间发生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。采购人 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,强化内控管理,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, 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,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。采购代 理机构、供应商、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,依法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、履行职责义务。

成都市财政局 2020 2 19

(联系人:采购处孙洁琼;联系电话:61882600

 
上一篇:全国政采改革工作会要求:加快推进政采制度改革
下一篇: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—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